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 原 告
- 莊清安
- 被 告
-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西泉
- 被 告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被 告
-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淵
- 被 告
-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 被 告
-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承甫
- 被 告
-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倘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其起訴即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併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萬4,800 元及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107 年度救字第76號、108 年度救字第24號),上開駁回聲請之裁定已於108 年4 月8 日、5 月2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惟原告於裁定確定後逾10日期間,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