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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鳳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2,000 元(計算式:442 ×16000 =7072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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