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鳳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2,000 元(計算式:442 ×16000 =7072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