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被告
-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宏
- 被告
- 蘇勤
-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 柯淵波律師
- 參加人
- 立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憲恒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二號公司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勤涉有違反公司法之犯罪嫌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22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上開刑事案件所涉之犯罪事實,與本件之要件事實相同,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或扣押)於上開刑事案件,上開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則關於參加人對被告有無債權存在一節,應待上開刑事事件訴訟終結後始適於判斷。又兩造均陳明同意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58頁),為免裁判兩歧,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