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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凃春生高世軒劉千瑜

上訴人
即被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9萬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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