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9萬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