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墾丁怡灣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4 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墾丁怡灣渡假酒│彰化銀行│107年2月15日│3,150 元 │LN9203031 │冠轍數位科│ │ │店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 │ │ │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