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黃啓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7 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10月2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富麗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108年4月30日│16,633 元 │LN9217439 │空 白│ │ │賴志勇 │恆春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