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藍家慶
- 法定代理人邱永光
- 原告聯葳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號聲 請 人 聯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7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 年10月1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聯葳建設有限│土地銀行│108年6月10日│404,030 元│BKB0667027│三泰鋼鐵股│ │ │公司 邱永光│潮州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002 │聯葳建設有限│土地銀行│108年7月10日│621,600 元│BKB0667028│環球水泥股│ │ │公司 邱永光│潮州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003 │聯葳建設有限│土地銀行│108年6月10日│63,520 元 │BKB0667032│貫聯興業有│ │ │公司 邱永光│潮州分行│ │ │ │限公司 │ ├──┼──────┼────┼──────┼─────┼─────┼─────┤ │004 │聯葳建設有限│土地銀行│108年6月10日│7,180 元 │BKB0667035│瑞克大衛國│ │ │公司 邱永光│潮州分行│ │ │ │際有限公司│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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