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 原告
- 趙劭華
- 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住詳卷
- 被告
- 泓嘉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劉永紘
- 被告
- 胡○○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劉永紘、及胡○○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12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997 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