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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李宗濡

  • 當事人
    莊清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應具體記載被告姓名,如係商號則應表明其負責人之姓名、請求之金額、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每月向雇主實際領得之工資數額,如是日薪,亦應表明其金額及證據、受雇期間及提供勞務之內容與性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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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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