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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應具體記載被告姓名,如係商號則應表明其負責人之姓名、請求之金額、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每月向雇主實際領得之工資數額,如是日薪,亦應表明其金額及證據、受雇期間及提供勞務之內容與性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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