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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竑陞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孟勲

上列聲請人與鈞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鈞桓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送達鈞桓工程有限公司之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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