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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姿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內簽收單非許姿妤本人簽名,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如發票)。

三、簽收單金額為新台幣45000 元,而請求金額為47250 元,應更正請求給付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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