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邱基亮
- 原告陳建樺
- 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法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①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債 權 人 陳建樺 債 務 人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基亮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萬元、②新臺幣陸拾萬元部分,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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