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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權人
陳建樺
債務人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基亮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萬元、②新臺幣陸拾萬元部分,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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