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 債權人
- 陳建樺
- 債務人
-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基亮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萬元、②新臺幣陸拾萬元部分,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