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 債權人
-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晃銘
- 債務人
- 林建一
一、債務人林建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第三人林進發發支付命令,經核第三人之戶籍設於萬丹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債權人聲請對該第三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