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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
豊典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徐宗澤
債務人
債務人
鄭秀美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202219.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美 金 )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1,197.85 元 │109年4月7日 │3.12│109年5月8日 │├──┼───────┼─────────┼─────────┼────────────┤│002 │26,128.43 元 │109年4月7日 │3.12│109年5月8日 │├──┼───────┼─────────┼─────────┼────────────┤│003 │13,305.06 元 │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4 │31,045.14 元 │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5 │16,383元│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6 │38,227元│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7 │8,864.09元│109年8月3日 │2.79213 │109年9月4日 │├──┼───────┼─────────┼─────────┼────────────┤│008 │12,241.92 元 │109年4月7日 │3.12│109年5月8日 │├──┼───────┼─────────┼─────────┼────────────┤│009 │44,827元│109年3月21日│4.85│109年4月22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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