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代理人
- 陳信宏
- 債務人
- 豊典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宗澤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鄭秀美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202219.4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美 金 )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1,197.85 元 │109年4月7日 │3.12│109年5月8日 │├──┼───────┼─────────┼─────────┼────────────┤│002 │26,128.43 元 │109年4月7日 │3.12│109年5月8日 │├──┼───────┼─────────┼─────────┼────────────┤│003 │13,305.06 元 │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4 │31,045.14 元 │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5 │16,383元│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6 │38,227元│109年4月7日 │2.9 │109年5月8日 │├──┼───────┼─────────┼─────────┼────────────┤│007 │8,864.09元│109年8月3日 │2.79213 │109年9月4日 │├──┼───────┼─────────┼─────────┼────────────┤│008 │12,241.92 元 │109年4月7日 │3.12│109年5月8日 │├──┼───────┼─────────┼─────────┼────────────┤│009 │44,827元│109年3月21日│4.85│1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