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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上列聲請人與賴明傑、梁哲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蘭蔬果行為獨資,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黃子晏即阿蘭蔬果行」。 二、依清償協議書所示,相對人梁哲豪部分,僅載為保證人,則請求其負擔連帶之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對相對人梁哲豪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應重新確認本件聲明(連帶給付或就債務人賴明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梁哲豪負給付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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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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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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