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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相對人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系爭債權業已取得執行名義,有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786 號、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8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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