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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債權人
高點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債務人
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蔡至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之釋明文件即存證信函所示,債權人既給予債務人五日之期限,則債務人之遲延責任應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始發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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