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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精點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莊敏祥即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莊敏祥即北斗星數位影像科技社發給支付命令,惟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除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址外,並未記載其他足以識別及特定該相對人之相關身分資料。經核本件之聲請,認有命債權人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該相對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而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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