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甜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如債務人國仁醫院為獨資組織型
態,則應更正債務人為「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