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張國呈
- 債務人
- 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宗和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秀鳳
陳士雄
陳士瑋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001 │1,733,328元 │107年11月15日 │3.345 │107年12月15日 │├──┼───────┼─────────┼─────────┼────────────┤│002 │1,733,328元 │107年11月15日 │3.345 │107年12月15日 │├──┼───────┼─────────┼─────────┼────────────┤│003 │1,733,328元 │107年11月15日 │3.345 │107年12月15日 │├──┼───────┼─────────┼─────────┼────────────┤│004 │816,648元 │107年12月15日 │3.345 │108年1月15日│├──┼───────┼─────────┼─────────┼────────────┤│005 │2,033,069元 │107年12月29日 │2.72│108年1月29日│├──┼───────┼─────────┼─────────┼────────────┤│006 │1,666,672元 │108年7月19日│3.6 │108年8月19日│├──┼───────┼─────────┼─────────┼────────────┤│007 │5,000,000元 │107年12月10日 │3.36│108年1月10日│├──┼───────┼─────────┼─────────┼────────────┤│008 │867,281元 │108年8月14日│3.54│108年9月14日│├──┼───────┼─────────┼─────────┼────────────┤│009 │20,000,000元 │108年1月19日│3.36│108年2月19日│├──┼───────┼─────────┼─────────┼────────────┤│010 │15,000,000元 │108年3月19日│3.54│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