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興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經核狀載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電子郵件往返內容,聲請人主張依據銘異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加收利息,請釋明雙方有合意就此作業程序加收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