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揚
上列聲請人與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豐達砂石有限公司、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
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
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