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協春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7 紙並未填載發票日,金額欄部分記載為空白,且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亦未記載金額及發票日期,依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並非有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001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07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2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08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3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09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4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0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5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1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6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2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007 │協春水產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未載 │未載 │ND4346313 │未載 ││ │公司 陳俊宏│佳冬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