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
- 聲請人
- 龍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小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記載貫統食品有限公司陳麒永)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記載貫統食品有限公司陳麒永)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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