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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被告
    張福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福仁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張修齊 債 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分之1、同段403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 、同段405-4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分之1及同段405-5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410分之125,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12年11月1日為止,經6次公開拍賣均無人買受,本院 斟酌上開土地屬不易變價之財產,認應返還債務人。另其雖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惟上開車輛係89年出廠 ,車齡已23年,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上開車輛爰不予處分。又債務人名下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故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憑。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 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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