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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沈蓉佳

聲請人
李雲緒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4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即唯一股東兼董事林全進已於107年8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相對人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9年6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1093501222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然相對人公司章程並無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依法本件應行清算。本院前以裁定選派林俊寬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嗣林俊寬律師已於115年3月30日具狀辭任職務,審酌公司清算事務涉及相關會計、稅務事宜,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為宜,爰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之規定及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程度,暫核定本件選派清算人之酬金為新臺幣4萬元,並命聲請人預納,逾期未預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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