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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誌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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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駱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萬8,8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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