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誌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櫃組合屋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萬8,8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