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程耀樑
- 當事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廖晉賢即宸翔機電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晉賢即宸翔機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01,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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