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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並包含事實、理由及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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