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恆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並包含事實、理由及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並包含事實、理由及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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