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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薛侑倫

  • 當事人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並包含事實、理由及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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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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