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月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素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萬5,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