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雪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城林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經舜
上列當事人給付工程款間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