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昌華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合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琨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 萬5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