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2號
- 抗告人
- 上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良
- 相對人
- 李幸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3 頁第4 行關於「1,146,930 元」之記載,更正為「1,146,960 元」。
原判決附表編號1 票面金額欄關於「1,146,930 元」之記載,更正為「1,146,96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抗告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