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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潘快劉子健王碩禧

  • 當事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4號再 抗告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釋明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具有律師資格,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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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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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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