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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俞亦軒

  • 當事人
    侯宏諭(原名:侯森騰、侯宸瑋)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侯宏諭(原名侯森騰、侯宸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惟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仍持續催繳,並稱將移送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03 年2 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3 年6 月6 日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認可,並於103 年7 月2 日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倘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至聲請人固稱相對人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仍持續催繳,並稱將移送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乙事,應待該行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後由聲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非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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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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