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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聲請裁定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俞亦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侯宏諭(原名:侯森騰、侯宸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雪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債權已讓與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於聲請更生時不察而誤列,爰請准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103 年2 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3 年6 月6 日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下稱更生方案認可裁定)認可,並於103 年7 月2 日確定,聲請人並於109 年12月15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經本院於110 年3 月10日以109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裁定駁回聲請(下稱系爭裁定)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而本院於系爭裁定當事人當事人欄所記載之債權人姓名,係依確定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上載之債權人為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於系爭裁定駁回其聲請後,始向本院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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