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念慈
- 代理人
- 呂帆風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林毓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代理人
- 陳信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王念慈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 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