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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號

聲請人
陳坤榮
相對人
吳朱繐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度聲字第33號事件於109 年5月1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此裁定正本已於109 年6 月16日經抗告人本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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