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 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成
- 陳美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翔即誠峰企業社、林子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被告蔡清翔、林子鋐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誠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翔即誠峰企業社、林子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被告蔡清翔、林子鋐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誠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