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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告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豫軍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物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物品所在地    │
│號│        │  │  │           │
├─┼────────┼──┼──┼───────────┤
│1 │長牛仔褲    │60 │件 │屏東縣○○鎮○○路00號│
├─┼────────┼──┼──┼───────────┤
│2 │長牛仔褲及休閒褲│60 │件 │   同上      │
├─┼────────┼──┼──┼───────────┤
│3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
│4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
│5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
│6 │長牛仔褲    │40 │件 │   同上      │
├─┼────────┼──┼──┼───────────┤
│7 │T 恤(長短袖) │100 │件 │   同上      │
├─┼────────┼──┼──┼───────────┤
│8 │T 恤(長短袖) │50 │件 │   同上      │
├─┼────────┼──┼──┼───────────┤
│9 │長短皮夾及皮包 │55 │件 │   同上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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