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號
- 原告
-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7,2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23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