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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返還保固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楊境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告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424 元(計算式:2494116 +380308=28744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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