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 原告
-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守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4,424 元(計算式:2494116 +380308=287442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