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程耀樑
  • 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 當事人
    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蔡福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共享棒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被   告 蔡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應慧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