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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凃春生程耀樑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再審原告
張文宗
再審被告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國再微字第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及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 元,扣除再審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32、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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