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0號
- 再審原告
- 張文宗
- 再審被告
-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國再微字第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及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 元,扣除再審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32、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