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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再微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潘快陳怡先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再微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張文宗
再審被告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記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均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前言部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均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救濟教示欄關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再微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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