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再微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再微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張文宗
- 再審被告
-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記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均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前言部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均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109 年度國小上字第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救濟教示欄關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