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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告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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