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5號
- 原告
- 新生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宛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04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總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