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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告
新生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宛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04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總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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