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4號
- 原告
- 暐盛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楠
- 訴訟代理人
- 侯捷翔律師
- 被告
-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依採購合約書第10條,兩造曾約定合意管轄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惟原告向本院起訴,對此,被告得於10日內表示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