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3號
- 原告
- 吳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 萬元,應繳裁判費41萬2,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萬1,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